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服務協議
來源:留學服務中心
時間:2024-09-13 17:55:16
甲方: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
乙方: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申請人
1.協議簽署
1.1甲乙雙方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定,簽訂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服務協議。
1.2本協議的當然組成部分還包括:(1)甲方公布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辦法》(特別是第六章關于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信息)行為的處理)及相關細則、補充規定或者解釋說明;(2)甲方依據專業自主權制定的認證標準;(3)甲方根據學歷學位認證工作變化公布的臨時辦法、公告、政策、規則或者調整規定;(4)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提請乙方在使用本服務前仔細查閱并充分理解上述全部條款。
1.3乙方申請使用本服務應當閱讀并充分理解遵守本協議,本協議中與乙方權益(可能)存在重大關系的條款(包括免除甲方責任的條款、限制乙方權利的條款、關于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信息)行為的處理條款、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及司法管轄條款等)已采用字體加粗方式來特別提醒乙方,請乙方留意重點查閱。若不同意本協議中所述任何條款或其后對協議條款的修改,請立即申請停止使用本服務。乙方在注冊過程中點擊“我接受以上協議, 繼續申請”按鈕的,將被視為已經仔細閱讀、充分理解并毫無保留地接受本協議所有條款。
1.4乙方在簽署本協議的同時,還應當書面授權甲方使用其個人信息、資料,允許甲方向證書頒發機構、辦學機構或者第三方核查機構就認證有關事項進行核查;書面授權證書頒發機構、辦學機構或者第三方核查機構就核查內容向甲方披露有關信息、記錄以及其他必要資料。未授權的,請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認證結果出具后,甲方為完成核查或復查需要乙方重新進行書面授權的,乙方應予以配合。因乙方未授權導致甲方無法完成核查或復查的,甲方有權依據7.5變更原認證結果。
2.服務條件與內容
2.1甲方按照本協議向乙方提供基于互聯網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相關服務。
2.2甲方提供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服務(簡稱“認證服務”)是甲方根據乙方的自主申請,依據《國(境) 外學歷學位認證辦法》與本協議,對國(境)外高等教育學歷學位證書的合法性、真實性以及與我國相應學歷學位的對應關系等作出專業性、技術性認定和說明的活動。
2.3該服務是乙方自主選擇的增信措施,甲方并未以任何手段或行為強制乙方必須接受甲方提供的認證服務。
2.4乙方具有下列情形的,甲方為乙方提供認證服務:
(1)乙方申請認證的證書是根據我國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公約、協定以及證書所屬國(地)有關法律法規等所定義的高等教育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具有學位效用的其他學業證書;
(2)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
(3)身份識別核驗無誤;
(4)自愿簽署服務協議與授權書;
(5)已繳納認證服務費用。
2.5收到認證申請后,甲方發現乙方具有下列情形的,將向乙方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單,包括但不限于:
(1)申請認證中學文憑等非高等教育層次的文憑證書;
(2)申請認證參加外語培訓或者攻讀其他非學歷教育課程所獲得的畢(結)業證書;
(3)申請認證進修人員、訪問學者的研究經歷證明和博士后研究證明;
(4)申請認證國(境)外高等院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機構頒發的預科證明;
(5)申請認證國(境)外榮譽稱號,以及無相應學習或者研究經歷的榮譽學位證書;
(6)申請認證國(境)外各類執業資格證書;
(7)申請認證的證書不屬于第 2.4(1)條所指國(境)外學歷學位證書的其他情形;
(8)乙方未通過身份識別核驗;
(9)乙方未能按要求提供申請材料;
(10)乙方無故重復提交認證申請;
(11)其他應當不予受理的情形。
2.6甲方有權核查和認定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項;
(1)證書的真實性;
(2)證書頒發機構與辦學機構的資質與合法性;
(3)證書在所屬(在)國(地區)的被認可情況;
(4)證書相關課程的質量保障情況;
(5)證書在所屬(在)國(地區)的學歷學位層次及其與我國學歷學位層次的對應關系;
(6)乙方與證書相關的學習經歷;
(7)證書相關課程設置和頒證要求與國際、國內同類型學歷學位的差異性;
(8)其他與認證有關的要素或者信息。
3.認證申請與受理流程
3.1本服務僅向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統一用戶注冊服務系統(簡稱“系統”)用戶提供,乙方應先根據本協議及
《用戶注冊協議》提示的規則、流程注冊成為系統用戶。
3.2乙方本人應當在系統中提交其認證申請,不得委托他人或者代替他人提出申請(包括但不限于父母子女、夫妻及其他近親屬)。未成年人應當書面委托法定代理人申請服務。
3.3乙方應當根據系統頁面提示、相關規定向甲方提供文憑證書、主體資格證明文件、授權聲明、聯系方式等申請材料(信息)。提交認證申請后,不得變更申請材料、修改申請信息或者撤回申請。甲方要求作出說明或者補充證明的,應當配合甲方在 7 個工作日內作出說明或者補充。
3.4乙方申請認證兩份或者多份證書的,應當提交相應份數的認證申請。一份證書內含多個學位的,乙方應當按一份證書申請認證,甲方出具一份認證結果。
3.5乙方應當通過甲方的身份識別核驗;必要時,甲方可以要求其提交其他措施的核查結論,包括指紋錄入、字跡鑒定、同步錄音錄像等。未通過身份識別核驗的,甲方暫不提供服務。因身份信息變更或證書頒發機構信息錯誤等特殊原因,乙方真實信息與學歷學位證書所載信息不一致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作出說明或者補充證明。
3.6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雖然不持有證書,但具備真實學習過程并已獲頒國(境)外學歷學位的,可以持相關證明材料向甲方申請使用本服務;甲方經核查認為情況屬實的,可以提供認證服務:
(1)遺失證書;
(2)難民和流離失所者無法提交證書;
(3)因不可抗力導致申請時無法提交證書;
(4)依據所屬(在)國(地區)法律或相關規定,學位證明信與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5)其他特殊原因導致乙方無法提交證書,但符合相關認證標準的情形。
3.7甲方收到申請后,應當向乙方出具確認通知,告知認證進度查詢方式。乙方如有特殊原因確需申請終止服務的,甲方可以準予終止,但已經向證書頒發機構、辦學機構以及其他機構發起核查或者乙方具有提供虛假材料(信息)可能性的除外。
4.服務收費
4.1乙方應當按照協議支付認證服務費用。核查過程產生的第三方額外費用,乙方須直接向第三方支付。認證服務費用的收取標準由甲方按照國家物價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收費標準為 360 元人民幣/份。
4.2因乙方提供虛假材料(信息)導致不予認證的,認證費用不予退還。
4.3甲方在網上服務大廳公布退費辦法。
5.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5.1甲方有權對乙方提交的材料(信息)進行認證核查,如乙方提交的材料(信息)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準確性、充分性存在瑕疵,甲方有權出具暫不認證或不予認證的認證結果。如果乙方提供虛假材料(信息),甲方有權對外公示并在特定期限內暫停為其提供認證服務。
5.2甲方為認證需要,可以使用乙方的個人信息、資料,并向相關院校或者機構就乙方學歷學位的有關事項進行核查或復查,乙方應當配合,并簽署授權協議。乙方上傳到本系統的除個人信息以外的文字、圖片和音視頻等內容,甲方具有免費使用權。
5.3為確保認證服務的專業性與權威性,甲方有權根據《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辦法》,自主制定或者調整認證標準,并根據認證標準,作出獨立的專業判斷。認證或者復核期間認證標準發生變化的,甲方有權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則,自主決定適用原標準或者最新標準。
5.4甲方提供認證服務,可以根據需要采用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措施,完成相關核查和認定工作:
(1)要求乙方作出說明或者補充證明材料;
(2)向證書頒發機構、辦學機構或者第三方核查機構咨詢、核實與收集相關證明材料;
(3)查詢境內外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國際公約以及所涉及國家(地區)高等教育資歷框架等相關規定、標準;
(4)查詢相關國家(地區)主管部門發布的權威信息;
(5)通過國際組織、行業協會、民間團體、信用機構、智庫等渠道獲取補充信息;
(6)與相關政策制定機構或者專業組織溝通;
(7)征詢相關領域專家意見;
(8)參考既往做法與經驗;
(9)其他必要措施。
5.5甲方有權按照《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辦法》規定,對相關認證申請發起加強審查程序。
5.6證書頒發機構名稱和學歷學位名稱由甲方依據專業判斷確定。必要時,甲方可以作出釋明。
5.7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專業領域作出寫實性描述。
6.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6.1乙方應當是學歷學位證書的真實持有者。
6.2乙方應當提供真實、合法、有效、充分、準確的材料(信息)。
6.3乙方應當配合甲方作出說明或補充證明。
6.4乙方對認證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依據《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辦法》規定,自認證結果送達之日起 12 個月內向甲方申請復核。
6.5因出現新材料、新情況需要變更認證結果的,乙方可以申請復核或者重新申請認證。
7.認證結果
7.1甲方依據認證標準,在規定的認證期限內出具認證結果。認證結果包括:
(1)認證書;
(2)暫不認證通知單;
(3)不予認證通知單;
(4)其他形式的認證結果。
7.2認證結果為電子形式,乙方可以通過本系統查詢。
7.3乙方提交的證書經核查和認定符合認證標準的,甲方向乙方出具認證書。
7.4認證書樣式及內容按《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辦法》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規定出具。
7.5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暫不認證,向乙方出具暫不認證通知單:
(1)證書不符合甲方相關認證標準;
(2)證書頒發機構與辦學機構不符合甲方相關認證標準;
(3)相關課程的質量保障情況不符合甲方相關認證標準;
(4)加強審查未通過的情形;
(5)乙方有較大比例的減免學分(學時)來自于境內學習經歷,需確認來源;
(6)乙方與證書相關的學習經歷涉及無辦學資質的機構;
(7)證書及其相關學習過程與所屬(在)國或者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互認協議或者有關規定明顯沖突;
(8)乙方拒絕或者逾期未能補充證明材料;
(9)乙方提交的證明材料不充分;
(10)認證期限截止時甲方所掌握的信息仍不足以作出研判;
(11)依據第 3.7 條可以終止認證;
(12)證書經證書頒發機構撤銷;
(1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無法克服的阻礙,導致認證無法進行;
(14)其他暫時無法通過認證的情形。
7.6證書頒發機構或者辦學機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拒絕向甲方說明,導致認證無法繼續開展的,甲方可以向乙方出具暫不認證通知單:
(1)無故不配合或者阻撓核查要求;
(2)故意隱瞞或者提供相互沖突、不真實、不準確信息;
(3)辦學行為存在《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辦法》第二十八條情形、造成較大負面影響;
(4)制造、傳播不實信息。
證書頒發機構或者辦學機構主動與甲方建立有效溝通、糾正上述行為的,甲方將恢復認證程序。
7.7乙方具有提供虛假材料(信息)行為的,甲方向乙方出具不予認證通知單。
7.8認證結果出具后,甲方有權對原認證結果組織復查,并依據新情況、新證據作出修改原認證結果內容或者類型的決定。在復查過程中,乙方應按甲方要求配合補充相關材料,如乙方拒絕配合,甲方有權依據7.5變更原認證結果。
7.9甲方對乙方經同一學習經歷獲得的同一證書(含第 3.6 條)僅出具一份認證書。乙方因故重復提交認證申請的,甲方必要時可以出具新的認證書,原認證書自動失效。
8.認證期限
8.1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后可在 10-20 個工作日內獲得認證結果,各國(類)別所需的認證時間可在甲方官方網站查詢。
8.2因不可抗力、境外法定節假日或補充證明材料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認證期限的,甲方將通過本系統提前通知乙方。
8.3甲方依據《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辦法》對相關認證申請發起加強審查程序、決定延長認證期限的,將通過本系統提前通知乙方。
8.4甲方復核所需期限與相應的認證期限相同。
9.乙方提供虛假材料(信息)行為的處理
9.1本協議所稱提供虛假材料(信息)行為是指乙方在認證申請或者復核過程中提供虛假國(境)外學歷學位證書或者其他虛假材料、不實信息的行為。
9.2乙方提供虛假材料(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情況:
(1)未獲頒國(境)外學歷學位證書,提供偽造、變造或者買賣的證書(含第 3.6 條);
(2)提供虛假護照、通行證、旅行證或者其他身份證件及出入境記錄等,影響對其個人身份信息或者真實學習過程的判斷。
9.3甲方有權在其官方網站對乙方提供虛假材料(信息)的行為進行公示。
9.4乙方具有提供虛假材料(信息)行為的,甲方在在不予認證通知單出具之日起(含)第 11 個工作日將申請人列入公示名單。自列入公示名單之日起 1 年內為公示期;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信息)情節嚴重的,自列入公示名單之日起 3 年內為公示期。公示期內,留服中心暫不受理申請人提出的任何認證申請,申請人正在辦理的其他申請除外。公示期滿后,留服中心可以受理其認證申請,但可以根據核查需要,延長認證期限。乙方在認證結果作出時是未成年人的,不得公示。
9.5申請人在不予認證通知單出具之日起(含)10 個工作日內提起復核申請的,復核期間暫不公示;申請人提起復核申請時已被公示的,復核期間不停止公示,留服中心可以依據復核結果決定維持或者停止相關處理。
9.6乙方提供虛假材料(信息)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不良影響、有提供多項虛假材料(信息)或者多次提供虛假材料(信息)行為的,甲方有權決定延長公示期 1 至 2 年。乙方具有前述情形,涉嫌構成嚴重違法或者犯罪的, 甲方應當移送有關部門,并配合調查。
9.7甲方在中國留學網、網上服務大廳等公示乙方提供虛假材料(信息)相關情況,并保存公示記錄。
9.8公示的信息可以包括:
(1)乙方姓名、出生日期、認證結果編號;
(2)提供虛假材料(信息)行為的具體情形;
(3)公示期滿日;
(4)甲方認為應當公示的不涉及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
9.9公示名單根據《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辦法》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條規定實行動態管理制度。符合要求的乙方有權依據規定申請停止公示,甲方按照規定予以處理。
10.承諾與免責
10.1乙方承諾具有申請本服務所需的所有合法資質、合法材料以及完全有效且不可撤銷的授權。
10.2乙方理解并承諾,在使用本服務期間應遵守法律法規、本協議,合法、合理使用認證結果,不得違反社會公德、公序良俗和/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等。因提供虛假、違法、無效、不充分、不準確的材料(信息)而引發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本人承擔。
10.3乙方理解并同意,甲方提供認證服務,不為乙方創設新的權利義務,不為乙方使用認證結果的方式或者目的承擔責任。因證書頒發機構、辦學機構以及第三方核查機構提供錯誤信息影響認證結果,甲方盡到審查、核實義務的,不承擔責任。
10.4乙方理解并同意,因被納入公示名單,對其個人信用帶來的影響和后果,甲方不承擔任何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
10.5乙方理解并同意,對非認證內容和認證范圍以外的項目,甲方不提供服務,也不承擔任何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
10.6乙方理解并同意,如因違反法律法規、本協議、社會公德、公序良俗和/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等行為導致甲方利益受到損害的,甲方有權視情況要求乙方承擔甲方因此產生的全部直接或間接支出、損害或責任(包括甲方向第三方支付的損害賠償、行政處罰、甲方由此承擔的名譽損失等)。
11.隱私聲明
11.1甲方將嚴格保護乙方個人信息、數據與隱私,但下列情況除外:
(1)為維護留學服務中心合法權益;
(2)事先獲得乙方的明確授權;
(3)乙方存在提供虛假材料(信息)行為;
(4)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要求;
(5)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為履行法定職責,依法要求甲方提供個人信息;
(6)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7)符合其它相關要求。
11.2甲方可能會與第三方合作向乙方提供相關的網絡服務,在此情況下,如該第三方同意承擔與甲方同等的保護用戶隱私的責任,甲方有權將乙方的注冊資料等提供給該第三方。
11.3乙方提交的材料(信息),以及甲方在認證或者復核過程中所獲得的其他材料(信息),歸甲方所有,由甲方管理。
11.4甲方有權對整個用戶數據庫進行分析并對用戶數據庫進行商業上的利用。
12.協議的變更、中止與終止
12.1甲方有權根據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行業規范以及中心發展戰略的變化調整,單方變更、中止與終止本協議內容,并在相關頁面進行公布。
12.2前述內容一經在相關頁面上公布即有效代替原來的協議內容,同時甲方將以適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彈窗、郵件、站內信、系統通知、平臺通知、網站公告等)提醒乙方更新后的內容,以便乙方及時了解本協議的最新版本。
12.3乙方理解并同意,如存在以下情形,服務協議終止,或者甲方有權終止,該權利的行使無期限限制:
(1)甲方同意乙方終止服務的申請;
(2)已經出具認證結果,且已過 12 個月的復核期;
(3)已經出具認證結果,且乙方已經行使一次復核權;
(4)乙方存在或甲方經獨立判斷后認為乙方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本協議、社會公德、公序良俗和/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等行為;
(5)根據法律法規、監管政策的規定或有權機關的要求;
(6)不可抗力;
(7)為維護系統升級、賬號與系統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
(8)其他符合本服務中止或終止條件的情形以及其他可能導致本服務中止或終止的情形。
13.其他
13.1本協議成立、生效、履行、解釋及糾紛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據其解釋。本協議因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沖突而導致部分無效的,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
13.2凡因本協議內容或履行導致任何爭議的,雙方應盡量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爭議雙方均同意將爭議提交至海淀區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13.3本協議項下所有的通知均可通過彈窗、傳統或電子郵件、站內信、系統通知、平臺通知、網站公告等方式進行;此類通知于發送之日視為已送達乙方。
13.4乙方因不可抗力導致不符合認證標準要求的,甲方可以予以諒解,相關事項將出臺臨時適用辦法予以處理。
13.5本協議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當事人由于超出其合理控制能力且無法合理避免、不能預見的任何意外情況,包括任何政府機構行為、戰爭、全球疫情、國家敵對行為、民變、騷亂、罷工、工人停工、禁運、供應短缺、能源短缺、火災、水災和天災(例如,臺風、颶風、地震或海嘯)。鑒于互聯網的特殊性質,不可抗力也包括黑客攻擊、電信部門技術調整導致的重大影響、因政府管制導致的暫時關閉、病毒侵襲等影響互聯網正常運行的情形。
13.6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對本協議擁有最終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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