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國華威大學考試中被懷疑作弊時應采取的程序(一)
來源:英國華威大學研究生院
時間:2019-05-13 13:58:42
這里說的是在英國華威大學考試監考規定中的考試條件下進行的考試:
一、規例10.2(9)(一般檢驗規例)規定,“持有未經授權的材料或涉嫌作弊的學生,須在考試結束時留在他們的辦公桌前,并填寫學生意外表格。這將發送到考試科,并根據第11條規定的程序發起。因此,應警告學生在向參議院調查委員會會議之前向學術登記員提交報告,并通知他們可以提交書面陳述,提交給學術登記處(ICS) )。學生將在ICS會議召開前至少五天由學術登記員提供對其提出的指控聲明以及任何支持證據的副本。
二、監考人員的報告和學生的陳述(如果有的話)應由ICS考慮,ICS的成員由校長任命,由教師委員會主席或學院教育委員會主席主持。 (視情況而定)除學生教師以外的人員,以及參議院根據學院董事會的建議由最多二十一名成員組成的小組中至少兩名成員(每個教員最多七名被提名者,小組成員)服務期限為三年)。ICS不得包括學生部門的任何成員。負責有關模塊的部門負責人應提交案件,并有權要求監考人員和/或其他證人出席委員會會議。
三、如果他們愿意,學生有權出席ICS,他們可以邀請任何其他人參加委員會。學生隨行的任何人的姓名和身份必須在會議開始前通過學術登記處通知ICS主席。學生還有權要求證人出席委員會會議和/或在會議前向委員會提供書面陳述。
四、如果ICS不滿意候選人作弊,則應通知他們,并且該事項應在那里結束。如果他們判斷沒有案件可以回答,ICS主席也可以采取主席的行動,在任何委員會會議之前駁回案件。
五、如果ICS確信作弊已經發生,則應確定處罰并相應地通知相應的審查委員會和學生。在該試卷中,最高刑罰通常不應超過零分(如果適當,有或沒有機會重新起草),但在適當的情況下,委員會有權處以更嚴厲的懲罰,這是據了解,在不影響“紀律條例”的規定的情況下,將實施這種懲罰。ICS可以將其認為適當的案件提交給大學紀律委員會,對紀律委員會可以實施的制裁包括終止學生的注冊。
六、1、學生有權就ICS的決定或處罰,向校長指定的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該委員會由副校長(主席)和不少于兩名教師委員會主席或兩名教師教育委員會主席,視情況而定。相關ICS的成員也不得成為申訴委員會的成員。任何上訴必須在ICS向學生作出決定通知后的十天內以書面形式提交給學術登記處。
2、上訴委員會將審議學生根據以下理由提出的上訴:
(1)在ICS之前進行原始聽證會時存在重大違規或程序失敗;
(2)上訴人未能在原審訊中向ICS提出有關證據;
(3)根據新證據,ICS所施加的刑罰與所犯的罪行相比過高。
3、上訴委員會主席應與委員會的另一名成員協商,首先考慮上訴,以確定存在表面證據確鑿的上訴案件。如果主席和上訴委員會的咨詢成員認為上訴人未能在上述2、(1) - (3)所列的任何理由中提出上訴,則不得考慮上訴。
4、如果愿意,上訴人有權出席上訴委員會,并可邀請任何其他人出席委員會。學生隨行的任何人的姓名和身份必須在會議召開前通過學術注冊處處長通知委員會主席。
5、負責有關模塊的部門主管應在委員會,并應被邀請對上訴作出答復。
6、如有需要,應要求ICS主席出席上訴委員會,以回答有關ICS原始決定的任何問題,但僅出席此目的,并且不得在整個上訴聽證會中繼續存在。
7、上訴委員會有權確認或撤銷ICS的決定,或撤銷或更改ICS規定的處罰。申訴委員會的決定是最終決定,并應通知適當的審查委員會秘書。
七、審查員在檢查腳本時懷疑有作弊行為的,應咨詢其部門主管。如果部門主管根據“大學規則”和/或其學院的指示中的定義認為發生了作弊行為,他們應向學術登記員提交一份完整的報告,并警告學生該報告已經完成。部門主管還應通知學生,他們可以在ICS會議之前提交書面陳述以提交給學術登記處。此后的程序應受上文一至六段的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