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國華威大學考試中被懷疑作弊時應采取的程序(二)
來源:英國華威大學研究生院
時間:2019-05-13 14:00:15
這里說的是散文,學位論文,報告和其他評估工作,未在考試條件下承擔的大學考試規定:
一、如果懷疑候選人或前任候選人在大學評估中復制了他們自己的工作,而該工作先前已經提交評估或未經適當確認的其他人的工作,則該部門的負責人負責有關模塊應參考。該程序還應適用于作為年度審查或升級過程一部分的研究學位候選人正式提交的工作。
二、如果部門主管認為根據大學規則或學院或部門指示中的定義可能發生了犯罪,則應當(除第三和四款規定的情況外)以下)遵循以下兩條路線之一,并指出應首先征求參議院考試和學位公約的意見,以指導是否應將指控轉交ICS審議:
1、向學術登記員提交一份完整的報告,從而援引下文第五至九段規定的程序; 要么
2、在不參考ICS的情況下行使酌處權來追究此事,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應在確定是否發生了犯罪之前,通知學生指控并為學生提供合理的機會代表他們自己作出陳述。如果確定發生了違法行為,部門主管將確定適當的處罰,該處罰不得超過該罪行所涉及的工作中的零標記(有或沒有機會重新提交或進行進一步評估)。該學生在被告知處罰后,可以選擇:
(1)接受罰款作為最終決定,在這種情況下,主管應向適當的審查委員會秘書提交案件情況和處罰程度的報告; 要么
(2)在被處長通知處罰后十天內要求ICS考慮該事項,從而援引下文第五至九步驟,然后由負責人向學術注冊員。在特殊情況下,部門主管可以考慮在十天后提交的請求。
三、如果研究較高的審查員懷疑是作弊候選人,則應停止審查程序。內部審查員或審查顧問應將指控通知部門主管。部門主管應向學術登記員提交一份完整的報告,從而援引下文第五至九段規定的程序。
四、如指稱的罪行涉及有助于事先批準候選人的學術裁判或榮譽的評估,則系主任應向學術登記員提交一份完整的報告,從而援引段落所述的程序五至九如下。
五、在所有由部門主管向學術登記員提交報告的情況下,校長應警告學生該報告已經作出,并通知他們可以提交書面陳述以提交給學生。學術注冊員在ICS會議之前。學生將在ICS會議召開前至少五天由學術登記員提供對其提出的指控聲明以及任何支持證據的副本。
六、報告應由ICS審議,ICS的成員由校長任命,由教師委員會主席或學院教育委員會主席主持,同時不少于兩名成員由參議院根據學院委員會的建議任命的最多二十一名成員組成的小組(每個教員最多七名候選人,小組成員任期三年)。ICS不得包括學生部門的任何成員。在考慮案件時,ICS應考慮與評估工作相關的學院和/或部門指示以及大學規則中關于作弊的定義。負責有關模塊的部門負責人應提交案件,并有權要求證人出庭。適當的審查員委員會主席(或審查員委員會主席是負責相關模塊的部門主管的授權代理人)可以以顧問身份出席。
七、如果他們愿意,學生有權出席ICS,他們可以邀請任何其他人參加委員會。必須在會議開始前向ICS主席通知學生隨行人員的姓名和身份。學生還有權要求任何證人出席委員會和/或在會議前向委員會提供書面陳述。
八、如果ICS不滿意發生了違法行為,應通知學生,并且該事項應在此處結束。如果他們判斷沒有案件可以回答,ICS主席也可以采取主席的行動,在任何委員會會議之前駁回案件。
九、如果ICS確信沒有發生任何違法行為,則該案件應返回部門以獲得適當的標記,并按照其標準程序確定。如果ICS確信發生了違法行為,則應:
1、確定處罰并相應地通知相應的審查委員會秘書和學生。最高刑罰通常不應超過正在評估工作單位的學習單元*中的零分(有或沒有機會重新提交或進行進一步評估)但在適當情況下,委員會應具有權力如果施加更嚴厲的懲罰,則應理解在不影響“紀律條例”規定的情況下實施這種懲罰。ICS可以將其認為適當的案件提交給大學紀律委員會,對紀律委員會可以實施的制裁,包括終止學生的注冊,或者
2、如果犯罪涉及有助于事先批準候選人的學術獎勵或榮譽的評估,則向參議院(或代表參議院行事的參議院指導委員會)提出此類建議,以便采取此類行動。其認為適當的大學章程,條例和規則(包括應撤銷之前的學術獎或對候選人的榮譽)。
十、1、學生有權對ICS的決定或處罰提出上訴,由校長指定的上訴委員會,由副校長(主席)和不少于兩名教師委員會主席或兩名教師教育委員會主席,視情況而定。相關ICS的成員也不得成為申訴委員會的成員。任何上訴必須在ICS向學生作出決定通知后的十天內以書面形式提交給學術登記處。
2、上訴委員會將審議學生根據以下理由提出的上訴:
(1)在ICS之前進行原始聽證會時存在重大違規或程序失敗;
(2)上訴人未能在原審訊中向ICS提出有關證據;
(3)根據新證據,ICS所施加的刑罰與所犯的罪行相比過高。
3、上訴委員會主席應與委員會的另一名成員協商,首先考慮上訴,以確定存在表面證據確鑿的上訴案件。如果主席和上訴委員會的咨詢成員認為上訴人未能在上述2、(1) - (3)所列的任何理由中提出上訴,則不得考慮上訴。
4、在審議任何上訴時,上訴委員會應考慮“大學規則”中關于作弊的定義,以及相關的評估工作中的學院和/或部門指示。
5、如果他們愿意,上訴人有權出席上訴委員會,他們可以邀請任何其他人出席委員會。學生隨行的任何人的姓名和身份必須在會議召開前通過學術注冊處處長通知委員會主席。
6、負責有關模塊的部門主管應在委員會,并應被邀請對上訴作出答復。
7、如有需要,應要求ICS主席出席上訴委員會,以回答有關ICS原始決定的任何問題,但僅應出于此目的而在整個上訴聽證會上不得出席。
8、上訴委員會有權確認或撤銷ICS的決定,或撤銷或更改ICS規定的處罰。申訴委員會的決定是最終決定,并應通知適當的審查委員會秘書。
十一、如果作弊被證明且情況適合大學通知監管機構學生對該發現的預期職業,學術登記員應負責通知監管機構。
十二、如果注冊學位學徒的學生作弊證明且情況適合大學通知其雇主和/或監管機構有關該調查結果,學術登記員應負責告知雇用學位學徒和/或監管機構的組織。











